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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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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3

我家樓下是基地台 有法可管

【聯合報╱記者林韋任/台北報導】我家樓下是基地台,有法可管嗎?地政士認為,仍需徵求同一樓層住戶同意;但也有房地產業者認為屬於模糊地帶,恐怕無法可管。

基地台的電磁波讓住戶心生疑慮,為了避免造成買賣糾紛,永慶、北區房屋已把「樓頂是否設有基地台設備」,列入現況說明書選項,跟兇宅、漏水、海砂屋、輻射屋一樣,要求屋主在交易前必須交代。

太平洋房屋則是利用備註,若買方有疑慮,可要求屋主在但書部分說明。由於內政部未硬性規定基地台要告知買方,多數房仲業者並未將基地台列入強制調查的項目。

房仲業者指出,住家設置基地台,一般是回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電信法」處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共區域屬於住戶全體共有,如果要在屋頂架設基地台,要經頂樓的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在其他樓層內,也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一旦違反決議,住戶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舉發、依法罰鍰。

另外,依據電信法,設立基地台要經管委會同意,地政士認為,即使基地台架設在室內,還是要經過該樓層住戶同意,否則住戶可要求拆除。

但北區房屋總經理彭培業說,房間內不屬於公共領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限制的是公領域部分,如果放在室內,除非透過住戶規約或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明定「室內不能設基地台」,否則有模糊空間。

●相關法令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所有權人同意。

二、電信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使用之建築物如為公寓大廈,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2007/06/0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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