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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7

管理行動電話基地台 北縣聲請司法院解釋

【中央社/2007-12-17】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縣十七日電)多數民眾疑慮行動電話基地台的電磁波是否危害人體,且基地台隨意架設於屋頂,影響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台北縣政府訂定「台北縣建築物設置行動電話基地台管理自治條例」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以牴觸電信法相關規定「不予核定」,縣長周錫瑋今天決定聲請司法院解釋。

台北縣政府2006年訂定「台北縣建築物設置行動電話基地台管理自治條例」,去年六月經縣議會三讀通過。但自治條例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定時,卻被以牴觸電信法相關規定而「不予核定」。

縣府分別於去年、今年三月、五月,三度申覆,但 NCC仍認為,自治條例中的基地台新設要件、限制基地台於建築物屋頂設置,以及共用天線原則等規定,涉牴觸電信法。

台北縣府工務局表示,基地台自治條例是為完備中央主管電信業務中涉及建築管理的缺口,讓業者有可依循的規範,並藉公開資訊化解民眾疑慮。並非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述,違反電信法。

NCC並認為,自治條例與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的相關審驗核照等監理規定產生競合,不但有礙國家電信政策推動,更與科技發展趨勢背道而馳。

工務局強調,是要保障公眾利益,有效管理,並非要影響電信發展。依地方制度法,建築管理屬地方自治事項;而條文中規定高度、距離及共用天線等條件,並未違背科技發展。

為了考量有效管理台北縣內行動電話基地台,符合縣民的期待,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縣府有不同見解,縣長周錫瑋今天批示,決定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聲請司法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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