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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8

陳椒華拿命拚環保 望司法還予公道

〔公民記者陳朝政/2007-12-28/現場報導〕「我是環盟志工,是因為被陳椒華的熱情感動,才會跟著她到處量…。」前環境保護聯盟副秘書長、志工陳美智紅了眼眶,真切地道出是什麼動力,推著她這般支持前環盟會長陳椒華的電磁輻射防治工作。

去年7月25日,為了抗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不顧電磁輻射對全台各地所造成的危害,執意發放WiMAX執照,陳椒華決意以身體作為籌碼,於NCC大門前絕食靜坐;為此,她遭檢察官以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

「我問陳椒華老師,為什麼要採取這麼激烈的作法?」聯合報記者朱淑娟在出庭作證時說,「她告訴我,因為有很多人受害,一定要有人站出來;但絕食對身體的影響不確定性太大,所以不能叫別人來做。」

對於自己爭取環境正義,行使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請願權利,卻遭到起訴,陳椒華沈靜地表示,電磁輻射對人、對環境的危害,經過調查並確認台灣多個地區危害相關性後,認為政府全面發放WiMAX執照有其危害性,因此決定到NCC絕食靜坐,表達反對立場,動機純正、毫無犯意。

同時,《憲法》第11、14、16條都有相關保障人民請願、訴願的權利,7月25日當天亦未聚眾、演講;前來聲援的支持者,在警方3次舉牌後,也接受協調移動至NCC對面人行道,符合《集會遊行法》第29條的解散要件,根本沒有違法。

義務協助訴訟的律師詹順貴也指出,此案徵點在於集遊法是否逾越憲法保障之權利;此外,集會遊行受罰者多為首謀,因此陳椒華是否被認定為當天首謀,過程是否有非理性手段,都是影響判決的重點。

為了還原真相,今日開庭傳喚當時於現場採訪的公共電視及聯合報記者,公視記者林靜梅根據其當時的認知表示,當天靜坐、絕食的只有2人,其他人只是在旁邊觀看,從記者的角度來看,「場面很冷清。」

朱淑娟則提到,中正二分局保防組的員警李春福說,依據集遊法要驅離現場聲援民眾,「但我問他,不是3人以上才構成『聚眾』嗎?」因此後來他說,2人靜坐應該可以,只是要請其他人到對面去。

至於陳椒華是否為當天活動「首謀」,辯護律師與檢察官都會問證人一個問題:「你們是怎麼知道她要絕食靜坐的?」包括嘉南社區自救會郭雅慧、前主婦聯盟董事長顏美娟等人均宣稱,是環保聯盟發的通知。前環盟秘書長何宗勳亦大方承認,「是我授意發給記者通知的。」

就連當天接獲勤務赴現場執行蒐證工作的中正二分局小隊長林進文,也表示他無法確認是由陳椒華「帶頭」,並且在最後一次舉牌後,群眾也就移到對面人行道上。

眼見各項證詞都無法構成陳椒華違反集會遊行法的要件,檢察官訊問時也意興闌珊,僅在確認證人是否為受陳椒華通知而已。然而,最終判決仍得看待法官如何認定這些證詞與相關證據,環保團體只能期望陳椒華拿命選擇在電磁輻射劑量超高的NCC大門靜坐,為環境正義、受害弱勢發聲的舉動,能得到司法體系的公正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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