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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7

反集遊惡法 陳椒華上訴到底



遭台北地檢署以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的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副教授陳椒華(左),一審獲判違反「集會遊行法」有罪但免刑責,陳椒華仍據理上訴力爭,堅持自己是為了公益,不該判有罪,昨日出庭前與律師詹順貴(右)在高等法院刑事庭外討論。(圖文/郭晉瑋)


【立報記者胡慕情台北報導】因抗議NCC發放WiMAX基地台,在 NCC絕食靜坐的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副教授陳椒華去年10月遭台北地檢署以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一審獲判違反「集會遊行法」第29條有罪但免刑責。陳椒華與律師詹順貴提起上訴,陳椒華仍堅持自己為公義、不違法,她勇敢地說:「請還我清白!」

據了解,昨天高等刑事法院希望能盡快將此事了結,因此審判中沒有傳喚任何證人。此案屬簡易庭,二審就會定讞、無法上訴。陳椒華據理力爭,堅持自己為了公益,不應獲判有罪。詹順貴也針對集遊法內容進行論辯,就行政裁量權、陳椒華是否為首謀,群眾是否為陳椒華召集等狀況一一反駁。

詹順貴強調:「雖然是簡易庭,但事件屬憲政層次,希望法院站在此高度看這個案子。」

詹順貴指出,無法理解警察所要保證的「法益」為何。所謂法益,是指「社會上大多數人認為應該受保護的利益」。當天警方擋在NCC門口,避免「群眾」妨礙入口交通;但「群眾」根本不是陳椒華找來的;就連陳椒華接受媒體採訪時也未擋住入口,「不解檢察官的判決書中為何未針對這點進行論述」。他直言,一審判決有罪卻無刑責的作法,根本是在和稀泥。

檢查官鮮少表達意見,堅持「舉牌3次群眾沒解散是事實」。認為陳椒華違反集遊法;根據地方法院一審的說法則是:「集會遊行本來就要申請,你申請就好。」

審判可能與一審相同,也可能無罪,正式結果將在4月30日宣判。
更新日期:yyyy/mm/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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