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高壓電塔不得在學校醫院旁
【中央社】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電業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未來變電所、高壓電纜、電塔,不得設置於學校、住宅、醫院內或其周邊一定距離內,電磁場也應在規定強度內,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相關主管機關訂定。不過,全案二讀前須經朝野協商,仍有變數。
台灣電力公司總經理涂正義答詢時表示,台電曾有評估,若既有設備依草案規定辦理,將花費約新台幣一兆兩千億元,但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黃昭順質詢時說,民眾希望高壓電地下化,台電一直置之不理,引起居民抗爭,立委才要修法,台電是「不見棺材不掉淚」。
經濟部次長謝發達於報告時表示,全案「窒礙難行」。目前學校、集合住宅大樓及中型以上醫院,都以高壓電力供電,若依草案規定,電力將無法輸送到學校、集合住宅大樓及中型以上醫院,不利地方發展。
他說,除電業設備會產生電磁場,學校、住宅及醫院自備的變電站、高壓電纜、配電線及電器設備都會產生電磁場,草案規定無法消除電磁場,消除淨電流才是減少磁場源的有效方法。
謝發達還引用世界衛生組織的「國際電磁波」研究計畫指出,截至目前為止,相關科學證據顯示,「射頻領域」(Radiofrequency Fileds)唯一的健康效應是體溫升高;國際流行病學研究中,也無證據顯示高壓電塔的極低頻電磁波與癌症有關連性。
不過,提案人、國民黨籍立委謝國樑於提案說明指出,美國加州也有學校應遠離高壓電塔規定,應修法降低民眾疑慮。
委員會也通過數項決議,要求台電應朝都會區全面高壓電塔、高壓電纜線地下化及變電箱縮小化目標努力,台電也應每年定期於學校、住宅、醫院、部落內,會同教育部、衛生署、環境保護署等相關單位檢測電磁波強度,並建立資料庫公布,取信於民。
更新日期:200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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