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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2

電磁輻射風險管理借鏡德國回觀台灣專題(上集)

專題論述/成功大學法律系王毓正助理教授

主題一:電磁輻射風險疑慮

各種類型的電磁場普遍存在日常生活空間,例如在醫學領域中,利用靜態磁場(直流電)促進排汗與循環系統以及電療法(diathermy);又例如在一般使用交流電的家用電器產品場合所存在的「極低頻電磁場」(ELF)以及電視、監視器、讀卡機與金屬探測器等場合的「低頻」(LF)。而與前開同屬「非游離輻射」,但於近十年特別備受矚目與廣泛討論的電磁波則是「射頻」,其運用的層面相當廣泛,例如各類型之行動通訊系統(GSM, GPRS, UMTS, WLAN)、無線射頻辨識系統(RFID)、廣播電視、手機發射站以及手機本身等,也因此大大提高了民眾在日常生活中暴露於各種電磁輻射的機率。

在電磁輻射危害研究方面,國際癌症研究所(IARC) 與ICNIRP即曾於2001年發表過「曝露在0.3~0.4μT 以上,會增加2倍小兒白血病的機率」的報告,類似的內容也曾被WHO於同年正式發布過,且呼籲各國應該採取預防對策以減低人民暴露於電磁輻射當中。儘管ICNIRP曾提出非游離電磁輻射建議值供各國參考,但必須注意的是,ICNIRP訂定的建議值主要是針對非職場的場合,也就是非持續性暴露,同時ICNIRP亦僅針對電磁輻射「熱效應」部分提出建議值。至於情形複雜且牽涉多種病症的非熱效應危害方面,ICNIRP至今並未提出任何所謂的安全建議值,其主要是因缺乏足夠長的影響時間以及樣本數量不足,而導致研究結果往往不具有重現性,或是對健康之影響方式不明,或是劑量與影響程度關連性不明等因素,所以目前無法確切說明非熱效應方面的健康影響,但是卻也無法斷然地排除危害性。在此背景下,任何公部門機構或甚至相關業者,若斷言只要謹守ICNIRP的建議值電磁輻射就沒有健康上之疑慮,都是既不負責且不具科學性的說法。

關於此一問題,其實我國公部門各單位所提供的訊息似乎不太一致或甚至矛盾,例如衛生署即曾提醒民眾「考量兒童的腦部及身體正在發展階段,建議家長儘量減少讓兒童使用手機的機會,若真有需要,也要教育兒童盡可能長話短說,減少不必要的暴露機會」、「建議長話短說,盡量縮短通話時間」等,然而卻又一方面表示「非游離輻射電磁波對人體影響十分微小」。但個人認為國際研究機構所說的健康危害尚不明確,與衛生署所說的「十分微小」是不能同日而語的,後者實有誤導嫌疑。另外,環保署與NCC卻又經常片面強調「無法證實危害」而刻意忽略國際間也同時強調「無法排除有健康風險」,我國公部門這些作法都令人感到遺憾。

主題二:德國政府電磁輻射風險管理--率先施策、誠實面對

相較於先進國家,我國公部門之現狀的確有明顯不足之處。德國相關主管單位為德國聯邦輻射防護署(BFS),他們面對電磁輻射問題的態度,就是誠實謹慎、認真負責,包括積極投入研究、資訊公開、加強公開建議防護等,率先施策不受業者壓力所拘,在促進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方面貢獻良多,例如:

--德國2002年起即由該國之環境部(BMU)與電磁輻射防護署(BFS)以1千7百萬歐元之預算投入一項為六年的手機電磁輻射研究計畫(DMF),而當中一半的經費則是來自於電信業者提供。但是為了確保研究的公正性與中立性,不受到相關業者的影響介入,其研究計畫係依據世界衛生組織所建立之操作標準執行,且電信業者必須被完全隔絕於研究計畫的進行與考核。

--承認在有關「人體非熱效應」方面的研究是有限的,鑑於受其影響之人難以估計,因此從預防醫學(preventive medicine)的角度出發,政府公開建議應減少暴露頻率,並推廣低SAR值的手機。

--德國電磁輻射防護專家委員會(SSK)於2006年時公開提出建議,「家長該對於學齡前的幼童使用手機的情形抱持特別謹慎的態度,兒童年紀越小,就應該更嚴格避免使其受到過多的電磁輻射暴露」。

主題三:歐盟及英國、瑞典等其他國家之具體措施列舉

--為了有助於歐盟成員國能對於電磁輻射相關之風險評估與管理形成共識,歐洲理事會(European Council)即提出一份有關「應限制人民暴露於電磁輻射(0 Hz -300 GHz)建議書」的官方報告,此外歐盟底下的歐洲議會也表示現行多數國家所依循的ICNIRP建議值,對於人民健康的保護仍是不足夠的

--針對部分民眾主張對於電磁輻射特別敏感,瑞典官方正式承認所謂「電磁輻射敏感症」(Electrical Hypersensitivity, EHS)。至少從預防醫學的角度觀之,當為數眾多的人有提出類似的症狀時,在研究結果尚未成熟之前,不應輕易斷言是巧合或是單純的心理作用

--英國於2000年電信業者即以自願性的機制共同組成一個稱為”Ofcom”的組織,建立一套手機基地台的資料庫”sitefinder”, 並可供任何人上網查詢基地台的設置地點與相關的電磁波資訊。

--鑑於ICNIRP的建議值係針對「非職業場所」所制訂,瑞士主管機關另針對民眾較長時間停留的場所(OMEN)訂定嚴格十倍的管制標準,此些場所例如住宅區、學校、醫院或是兒童遊憩場所等,其目的乃係為確保長時間停留一處所之人,免於受到過多的電磁輻射暴露。

--相關嚴格的管制標準亦可見於義大利

--瑞典官方有訂定較嚴格的建議值,但未被法制化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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