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電磁波可能致癌 尚未確認因果關係
手機電磁波可能致癌 尚未確認因果關係
反駁「手機致癌新聞盲點」一文
(立報2011年6月14日社論)
陳椒華
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理事長 2011/6/26
針對立報2011年6月14日社論:「手機致癌新聞盲點」一文(註二),筆者有不同意見。由於社論代表貴報社立場,故也希望筆者長期所尊敬,一向支持環保、教育與弱勢的立報能具體回應。
筆者列舉該篇社論的偏頗如表一:包括: (一)、未明查當時之平面媒體報導:手機電磁波與致癌並未舉出有因果關係(表二),但社論第二段卻錯誤指出「有」,請說明;(二)、因不少的研究已發現可能相關,但還沒有手機電磁波與致癌具因果關係論點,當然不必提出因果關係證據,但社論卻強調「沒有說出因果關係的機制」;(三)、世界衛生組織機構WHO附屬機構IARC公佈電磁輻射為2B致癌物,故WHO不需提出手機電磁波與致癌具因果關係,IARC所訂第1類致癌物才有足夠的因果關係證據(註一),但社論第四段卻錯誤指出「WHO的宣佈並沒有交代手機的電磁波如何促成DNA的化學變化。」;(四)、關於社論中以手機電磁波頻率較可見光低,更談不上產生癌症,IARC於2002年及2011年已分別將極低頻及射頻電磁輻射定為2B致癌物,而立報社論認定手機電磁波「更談不上產生癌症」之論點顯然有誤;(五)、社論末段批評電磁波(為2B致癌物) 新聞為缺乏科學根據的新聞也令人不解,難道社論作者也認定塑化劑(也是2B致癌物)新聞也是缺乏科學根據新聞? 認定多打手機與多吃塑化劑皆無妨?
包括DDT,塑化劑DEHP或電磁波等都是2B致癌物,至今科學證據雖未有一致性致癌結論,但目前未觀察到的效應,並不表示就不存在,吾人反而應理性地以預警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面對新科技的開發,所謂預警原則,即是「人類活動可能導致道德上不可接受的危害,是科學上可能的,但不確定,我們應採取行動避免或減少危害的發生」。預警原則已於1992年納入地球高峰會議的環境保護宣言內,2000年被歐盟接納推廣,2005年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及世界科技倫理委員會採用,作為規範新科技開發時之倫理基準,我國「環境基本法」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也皆納入要求遵循規範。衷心希望各界能重視IARC關於電磁輻射可能致癌之警告,而非錯誤批判而導致民眾疏忽防範。
註一
: IARC(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國際癌症研究機構),根據對人類和對實驗動物致癌性資料,以及在實驗系統和人類其他有關的資料(包括癌前病變、腫瘤病理學、遺傳毒性、結構—活性關係,代謝和動力學,理化參數及同類的生物因數)進行綜合評價,將環境因數和類別、混合物及暴露環境與人類癌症的關係分為五類四組:其中第1組,是對人類是致癌物。對人類致癌性證據充分者,如吸煙和二手煙。分類為第1組人類致癌物,必須要有流行病學證據的支持,為癌症發生(或死亡)增加的因果關係提供證據,對人致癌性證據充分是指在致癌物和人癌症發生之間有因果關係。至於分類為2B組,乃指對人類是可能(possible)致癌物,對人類致癌性證據有限,對實驗動物致癌性證據並不充分;或指對人類致癌性證據不足,對實驗動物致癌性證據充分。致癌性證據有限是指因果關係的解釋是可信的,但其他的解釋如偶然性、偏倚、混雜因素不能完全排除。而致癌性證據不足是指資料的性質、一致性或統計學把握度不足以判斷因果關係,或沒有對人致癌性的資料。證據提示缺乏致癌性是指有幾個在已知人類充分暴露水準範圍內的研究表明暴露水準與所研究的癌症無關聯。
註二: 立報2011年6月14日社論:「手機致癌新聞盲點」一文
社論:手機致癌新聞盲點 【2011-06-14 台灣立報 第01版╱言論 社論 】
最近,一則關於手機致癌的新聞又引起社會大眾的關切。新聞說,世界衛生組織(WHO)附設一個癌症研究機構(IARC)在上月底宣佈,使用手機會增加罹患癌症的風險,長期、高強度使用手機可能導致罹患神經膠質瘤。由於WHO的權威性,這個新聞立刻引起廣大民眾的驚慌。
但是,仔細檢查相關報導,就會發現,手機致癌證據並不充分。研究採用統計方法,即追蹤大量手機使用者,發現長期(10年左右)高強度(每天至少使用手機30分鐘)的手機使用者,罹患神經膠質瘤的風險比較未使用者增加4成。IARC據此宣佈手機致癌。但是,統計的結果,充其量只能說兩者之間具有相關性,卻未必具有因果關係;新聞卻宣佈手機致癌,表示存在因果關係。
從相關性變成因果關係,就得說明這個關係的機制。但是,WHO的新聞報導並未交代這個。支持WHO聲明的專家們基本論述不外:電磁波會進入大腦,因此可能導致腦癌;或者說,大腦細胞吸收電磁波會生熱,因此促成腦癌。這些論述雖然比較仔細,但是仍然沒有說出因果關係的機制。
因果關係的機制,必須交代正常細胞變成癌細胞,一定需要經過突變──細胞核內的遺傳物質DNA一定要發生化學變化。然而,WHO的宣佈並沒有交代手機的電磁波如何促成DNA的化學變化。
電磁波的確可能促成DNA的化學變化,但是頻率要夠高,至少得高於紫外線頻率。但是,手機所使用的電磁波頻率遠低於紫外線,事實上比紅外線的頻率還低。當然,比可見光的頻率低,就更不用說與紫外線相比較。換個方向來思考:如果手機使用的電磁波會致癌,紅外線就更容易致癌,比紅外線頻率更高的可見光就更更加容易致癌。其結論是:可見光會致癌。可是,人們長期在可見光照射下生存,並未致癌。從以上簡單的分析,不難發現手機電磁波不可能有任何機制會造成DNA分子的突變,就更談不上產生癌症。
其實,關於手機是否會致癌的研究還有很多,迄今並沒有任何可靠的結論表明手機會導致癌症。幾乎所有的研究都得出不相干的結論:高強度、長期使用手機,在統計上並未顯示與癌症有何相關性,更不用說具有因果關係。就在一年前,IARC的另外一個研究得出完全相反的結果。但是,這樣的結果似乎沒有新聞價值,得不到社會的注意。
手機致癌新聞牽動社會的重視,除了因為媒體的本質,還因為民眾的科學素養不足。在這個事例,如果民眾對電磁波有些瞭解,對統計學有些認識,人們就不會受到這個缺乏科學根據新聞的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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