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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13

建基地台將須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同意

(中央社記者陳清芳、楊淑閔台北十二日電)民眾抗議基地台設置事件日增,環保、電信等單位會商,建議修改相關規範,電信業者要架設基地台前,必須舉辦說明會,不僅要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同意,更要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同意,始得興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表示,日前邀集交通部電信總局、衛生局、內政部營建署以及電信業者,研商減少民眾抗爭基地台設置事件,會議共識是只要是握有建築持分的住戶,人人都有權表達同意或不同意,不再是電信業者申請設置基地台而由管理委員會同意就算數。

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處科長莊訓城表示,這牽涉到修改「行動電話業務無線基地台技術審驗規範」,若無異議,只要交通部完成行政程序,即可施行,不溯及既往。

莊訓城說,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蔡正元 (台北市)日前擬具「行動通信基地台設置條例草案」,推動設置基地台,須先獲得鄰近二十公尺住宅區內居民過半數同意,才准設立;此一嚴格規定,多數電信業者過不了關,相較之下,環保和電信單位會商的修改規範,可行性較高。

按照電信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及「行動電話業務無線基地台技術審驗規範」規定,電信業者向電信總局申請許可,規範基地台天線正前方十五公尺不能有障礙物,以免最強電磁場區域直接影響附近居民;基地台若有硬體設備,必須辦理雜項執照,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

另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台,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此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此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莊訓城表示,目前電信業者依電信法向交通部申請架設基地台之前,不需舉辦說明會,只需管理委員會同意即可;但未來必須要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精神,需要取得建築物半數以上的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台灣目前約有四萬個行動電話基地台,環保署規定環境建議值,基地台周圍一公尺起的電磁波瞬間最大值,在行動電話900MHz功率者為零點四五(毫瓦/平分公分)在1800MHz功率者為零點九,檢測都在合格範圍內,民眾欲知居家附近基地台磁場強度,可上網查詢,網址:http: //ivy2.epa.gov.tw/out_web/f/noise/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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