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瘤及聽神經瘤的證據(上)
腦瘤及聽神經瘤的證據(上)
(摘錄2007年國際大型統合電磁輻射健康風險研究報告第十章第一節)
作者:Lennart Hardell
Kjell Hansson Mild
Michael Kundi
翻譯:鄭美莉
作者:Lennart Hardell
Kjell Hansson Mild
Michael Kundi
翻譯:鄭美莉
I.導言
近十年來,使用無線電話時的微波暴露所產生的潛在健康危害,不僅為科學界所討論,亦為門外漢所討論。特別受關注的是手機的使用,關注程度稍低的則是無線電話的使用。北歐國家是世界上首先廣泛使用這種裝置的國家,可能是手機公司所在地的關係,例如瑞典的易力信、芬蘭的Nokia。
這些國家在市場上被視為引進這項新科技的典範。類比手機系統(北歐行動電話NMT)使用的是450百萬赫茲的頻率,1981年在瑞典開始運作,一開始,它用在車上且附有外部天線。但1984年開始,攜帶式行動電話問市,現在瑞典仍然使用這系統,但規模很小。900百萬赫茲的NMT系統在瑞典的運作期間為1986~2000年。GSM手機始於1991年,成為今日最常被使用的手機,不過3G手機(第三代手機,UMTS)的使用已愈來愈普通。
腦瘤的風險是最被關注的,畢竟,腦部是打電話時主要暴露的器官。大部分這種主題的研究是依案例—控制研究而設計,而沒有來自世代追蹤研究(Cohort Study)的結果。然而,大部分研究由於誘發腦瘤的時間太短,長期使用者的樣本數有限(亦即超過10年潛伏期的樣本),使得結果受到阻滯。關於癌症發生,短的潛伏期間用來預估長期健康風險時其評估效果有限。要注意的是,對於某些癌症是需要較長的潛伏期。例如:吸煙—肺癌;石棉—肺癌;戴奧辛—特定癌症等等。
目前為止,有幾篇研究提供腦瘤風險與手機使用之潛伏期超過十年的樣本之間關係的研究結果,這些研究根據的是少量的樣本,然而,結合起來或許可得出風險性增加的模式。本文之回顧內容中,討論的是這種主題已發表的研究,再者,筆者呈現超過十年潛伏期之研究結果的綜合分析。其中只有瑞典Hardell團隊同時報導了無線電話的結果。同樣的團隊最近也發表一篇手機之長期使用者與腦瘤風險關係的綜合報告,特別是使用十年以上的情形(Hardell等人,2007),後續的內容會提供這些結果的簡要敘述,另外,增加在該篇回顧報告之後發表的兩篇研究(Klaeboe等人,2007;Schlehofer等人,2007)。更詳細的內容見於Hardell等人(2007)的文獻。
II.研究材料與方法
使用的資料庫為Pub Med資料庫(www.ncbi.nlm.nih.gov)以搜尋發表文獻,檢索字串為手機/無線電話、腦瘤/腫瘍/聽神經瘤/腦膜瘤/神經膠質瘤。利用個人知識以盡可能理解瀏覽內容,對於多次發表的相同資料,選擇的是最新的資料。筆者挑了20篇,其中兩篇為世代追蹤研究(同一研究做了兩次分析),18篇為案例—控制研究。其中並未包括死亡率研究。其中有三篇來自美國,四篇來自丹麥,一篇來自芬蘭,五篇來自瑞典,兩篇來自德國,一篇來自英國,一篇來自日本,一篇來自挪威,有兩篇的研究團隊和前述研究的成員部分重疊。
III.結果
A.第一篇瑞典的研究
Hardell等人(1999,2001)的第一篇研究包括1994~1996年間在瑞典收集的案例和控制組樣本。只有活著的案例被包括在內,每個案例都由人口統計資料庫選出兩控制樣本與之對應。回應的問卷有217筆案例(93%)和439筆控制樣本(94%),整體而言,手機使用和腦瘤之間並未發現關聯,但當分析同一側使用電話的情形,風險就略為增加,特別是顳葉、枕葉、顱頂顳葉部位的腫瘤,優勢率(OR)為2.4,95%信賴區間 CI=0.97-6.1(Hardell等人,2001)
Hardell等人(2006a)從他們的兩篇案例控制研究資料彙集分析良性腫瘤。案例是由癌症登錄中心所報告,控制組則以人口資料為基礎。回應的問卷有1254筆案例(88%)、2162筆控制樣本(89%),無線電話的使用也進行評估。當潛伏期大於十年時,手機使用對於聽神經瘤的優勢率由1.7,95% CI=1.2~2.3增至2.9,95% CI=1.6~5.5,對應無線電話的結果則為:OR=1.5,95% CI=1.04~2.0,OR=1.0,及OR=1.0,95% CI=0.3~2.9。關於腦膜瘤,手機使用所得到的OR值為1.1,95% CI=0.9~1.3,無線電話所得到的OR值為1.1,95% CI=0.9~1.4;超過10年潛伏期時OR值增加,手機使用所得到的OR值為1.5,95% CI=0.98~2.4,無線電話使用所得到的OR值為1.6,95% CI=0.9-2.8。
Hardell等人(2006b)將兩篇案例控制研究彙集分析,包括905筆案例(90%)和同於良性腫瘤分析的控制組,共有2162筆樣本(89%)。整體而言,對於低等級的星狀細胞瘤,手機所得到的OR值為1.4,95% CI=0.9~2.3,無線電話所得到的OR值為1.4(95% CI=0.9~3.4);對應高級等的星狀細胞瘤,結果則分別為:OR=1.4,95% CI=1.1~1.8和OR=1.5,95% CI=1.1~1.9,超過十年潛伏期時,對於低等級的星狀細胞瘤,手機使用的OR值為1.5,95% CI=0.6~3.8(同一側的情況,OR=1.2,95% CI=0.5~5.8),無線電話使用的OR值為1.6,95% CI=0.5~4.6(同一側的情況,OR=3.2,95% CI=0.6~16)。對於高級等的星狀細胞瘤且同樣的潛伏期,手機所得到的OR值為3.1,95% CI=2.0~4.6(同一側的情況,OR=5.4,95% CI=3.0~9.6),無線電話所得到的OR值為2.2,95% CI=1.3~3.9(同一側的情況,OR=4.7,95% CI=1.8~13)。
B.美國的研究
Muscat等人(2000)研究美國五家醫院的腦瘤病患,控制組是醫院病患。資料來源是469筆案例(82%)和422筆控制樣本(90%)。整體而言,並未發現關聯性,對於手持式手機其OR值為0.9(95% CI=0.6~1.2),但平均的使用時間是短暫的,案例只有2.8年,控制組只有2.7年。對於神經上皮瘤的數據,OR=2.1,95% CI=0.9~4.7,這研究是不具長時間(>10年潛伏期)使用者的文獻。從中可得到某種關聯性的支持數據,因為有41例腫瘤,其中有26例是位於打電話最常用到的頭部位置,其中15例是在另外一側。
同樣來自美國的研究,Inskip等人(2001)的數據包含很少的長期手機使用者,在超過5年的經常使用者中,只有11筆案例是神經膠質瘤,6筆是腦膜瘤,5筆是聽神經瘤。並沒有樣本的使用時間超過10年。這研究包括489筆(92%)醫院病例為惡性腫瘤,197筆為腦膜瘤,96筆為聽神經瘤,以及799筆以醫院為基礎的控制樣本(86%)。整體而言並未發現顯著的關聯性。關於不同類型的神經膠質瘤,未分化的星狀細胞瘤其OR值為1.8,95% CI=0.7~5.1。當使用時間大於5年時,聽神經瘤的OR值增加至1.9,95% CI=0.6~5.9。
在另外一篇Muscat等人(2002)的研究中,資料來源是以醫院為基礎的案例控制研究,包括聽神經瘤90位病患(100%)和86位控制樣本(100%)。使用手機1至2年者得到的OR值為0.5,95% CI=0.2~1.3(樣本數n=7),使用手機3至6年者得到的OR值增至1.7,95% CI=0.5~5.1(樣本數n=11)。案例之中的使用時間為4.1年,控制組中則為2.2年。
C.丹麥的世代追蹤研究
在丹麥,1982年至1995年間以人口資料為基礎的世代追蹤研究,針對的是手機使用者,所包括的使用者超過700,000人(Johansen等人,2001)。大約200,000位使用者被排除在外,原因是他們有的是公司付費的手機。在GSM用戶之中只有9筆案例使用手機超過3年,事件發生率(SIR)為1.2,95% CI=0.6~2.3,報告的數據之中並沒有使用時間達10年的樣本。
這篇世代追蹤研究在後續於2002整年的追蹤研究提供新的癌症事件數據(Schüz等人,2006),其中實際上並沒有作為比對的未暴露組,畢竟人口之中大部份都使用無線的電話。再者,被排除的公司用戶(>200,000或32%)顯然被納入參考人口資料之中。樣本中的性別比例是不對稱的,85%是男性而只有15%女性。結果,事件發生率顯著降至0.95,95% CI=0.9~0.97,對應的是所有的癌症,本研究顯示”健康員工”的效應,超過10年的用戶,腦部和神經系統的腫瘤之事件發生率(SIR)顯著降至0.7(95% CI=0.4~0.95),呈現出來本研究方法邏輯的問題。其中,關於潛伏期或是電話使用側與腫瘤部位關聯的資料並未提供。此研究關於手機使用的長期健康效應相關資訊是不充足的。
D.芬蘭的研究
Auvinen等人(2002)以登記資料為基礎進行案例—控制研究,研究在芬蘭的唾液腺腫瘤案例,包括1996診斷年齡20-69歲的樣本,有398筆腦瘤、34筆唾液腺腫瘤。樣本中電話使用的時間是短暫的,類比式的為2~3年,數位式的少於1年,結果並未發現唾液腺瘤的關聯性。關於神經膠質瘤,類比電話使用者得到的OR值為2.1,95% CI=1.3~3.4,但並未發現數位手機的關聯性。當類比電話使用時間增加時,神經膠質瘤的風險增加,其每一年的OR值為1.2,95% CI=1.1~1.5。
E.通話機的研究
1.聽神經瘤
瑞典對聽神經瘤與通話機的研究,包括的暴露資料有148筆案例(93%),有604筆以人口資料為基礎的控制樣本(72%)(Lönn等人,2004)。使用數位電話超過5年的OR值為1.2,95% CI=0.7~2.1。報告的樣本中並沒有使用時間超過10年的。對於類比電話使用超過10年潛伏期的樣本,結果呈現了關聯性,比較使用側時,同側使用的OR值增加,OR值由1.8,95% CI=0.8~4.3增至3.9,95% CI=1.6~9.5。
在丹麥的通話機研究,包括了106筆(82%)的訪談聽神經瘤之案例,以及212筆(64%)以人口統計資料為基礎的控制樣本(Christensen等人,2004)。在手機使用者身上所發現的腫瘤明顯較大,腫瘤為1.66立方公分,相對地,非使用者的腫瘤則為1.39立方公分(p=0.03)。然而,優勢率OR值並沒有明顯增加,其中只有2筆案例經常使用手機超過10年。
Schoemaker等人(2007)針對北歐國家及英國6區域實行之通話機研究,以前也有部分報告發表(Lönn等人,2004;Christensen等人,2004)。報告研究以678筆案例(82%)及3553控制樣本(42%)為基礎。生命期使用手機超過10年,同側聽神經瘤OR值為1.8,95% CI=1.1~3.1,異側OR值為95% CI=0.5~1.8。
日本Takebayashi(2006)之研究包括聽神經瘤101筆案例(84%),年齡30-69歲,2000-2004年間診斷之案例。使用隨機打電話取樣訪問339控制樣本(52%),沒有發現關聯性,OR=0.7,95%CI=0.4-1.2,以累積使用期間(<4年,4-8年,>8年)及累積通話時數(<300小時,300-900小時,>900小時)作暴露指標,並沒有觀察到暴露與聽神經瘤風險增加之關聯性,OR值為1.1,95% CI=0.6-2.1,參考期間設定為診斷前五年。甚且,手機使用潛伏期與腫瘤無關,報告未包含大於10年潛伏期之案例。
手機使用與聽神經瘤風險性發表自挪威的通話機研究(Klaeboe等人,2007),包含聽神經瘤45個案例(68%)及358控制樣本(69%),發現降低風險性OR值0.5,95% CI=0.2-1.0,使用不同標準如經常使用期間、開始經常使用之後的時間、累積使用等等,計得22組OR值與CI區間。自開始經常使用時間6年內得到OR值為1.0,95% CI=0.2-5.7,其他21組OR值皆小於1.0,顯示研究存在系統偏差。無案例潛伏期達10年。
Schlehofer等人(2007)報告在德國的通話機和陣發性聽神經瘤的研究,此研究的時間是2000年10月至2003年10月。研究包括4個研究區域以及30~59歲的案例,但從2001年10月1日,研究範圍擴及60-69歲的年齡群。樣本來源為醫院,包括97筆案例(89%),然而,其中有3筆案例為三叉神經瘤。控制組是由人口資料隨機挑選出,共有202位(55%)同意參加,結果並未發現經常使用手機所導致的關聯性,其OR值為0.7,95% CI=0.4~1.2。大部分的OR值皆<1.0,且經常使用之後的時間、使用次數、通話時間等項目呈現風險性減少的趨勢。此研究並沒有潛伏期大於10年的案例,然而,在特定職場暴露樣本之中,發現OR值增加的情形,數據為:OR=1.5,95% CI=0.5~4.2。
2.神經膠質瘤、腦膜瘤
Lönn等人(2005)研究神經膠質瘤和腦膜瘤,資料來自371筆(74%)神經膠質瘤案例和273筆(85%)腦膜瘤案例。抑制組包括674筆(71%)樣本。結果並未發現關聯性。雖然經常使用之後的時間超過10年時同側的神經膠質瘤OR值為1.6,95% CI=0.8~3.4,異側的神經膠質瘤OR值則為0.7,95% CI=0.3~1.5。
關於同側的腦膜瘤,OR值為1.3,95% CI=0.5~3.9,異側則為0.5,95% CI=0.1~1.7,其所統計的是超過10年潛伏期的情形。
在丹麥,通話機和腦瘤的研究(Christensen等人,2005),包括252筆(71%)帶有神經膠質瘤的樣本,175筆(74%)帶有腦膜瘤的樣本,以及822筆(64%)控制樣本。結果發現:腦膜瘤OR值為0.8,95% CI=0.5~1.3,低等級的神經膠質瘤為OR=1.1,95% CI=0.6~2.0,高等級的神經膠質瘤之OR值為0.6,95% CI=0.4~0.9,當使用時間達到10年時,腦膜瘤OR值為1.0,95% CI=0.3~3.2),低等級的神經膠質瘤OR值為1.6,95% CI=0.4~6.1,高等級的神經膠質瘤OR值為0.5,95% CI=0.2~1.3,關於高等級的神經膠質瘤所得到的17種OR值,皆顯示OR值<1.0。
英國所得到的結果是以966筆(51%)神經膠質瘤案例和1716筆(45%)控制組樣本為基礎(Hepworth等人,2006)。案例之確認透過多重來源,包括醫院部門、癌症登錄資料庫。控制組樣本隨機挑選自一般醫生開業名單。經常使用電話者OR值為0.9,95% CI=0.8~1.1,同側的情形OR值略增為1.2,95% CI=1.02~1.5,異側的情形則略減為OR=0.8,95% CI=0.6~0.9。使用超過10年時,同側的情形OR值為1.6,95% CI=0.9~2.8,異側的情形OR值則為0.8,95% CI=0.4~1.4。
Schüz等人(2006)在德國的3個區域進行以人口資料為基礎的案例—控制研究。其中包括2000~2003年間年齡在30~69歲的神經膠質瘤和腦膜瘤的案例。控制組從人口資料之中隨機挑選,總計有366筆(80%)神經膠質瘤案例,381筆(88%)腦膜瘤案例,以及1494筆(61%)控制組樣本接受訪談,結果,神經膠質瘤OR值為1.0,95% CI=0.7~1.3,腦膜瘤OR值為0.8,95% CI=0.6~1.1。然而,手機使用大於10年者,身上發現神經膠質瘤的OR值增為2.2,95% CI=0.9~5.1,腦膜瘤則未增加,其OR值為1.1,95% CI=0.4~3.4。在女性之中的研究發現,經常使用手機者,高等級的神經膠質瘤OR值為2.0,95% CI=1.1~3.5。
在丹麥及芬蘭、挪威、瑞典、英國部份區域,對於手機使用與神經膠質瘤所做的摘要結果(Lahkola等人,2007),其中包括瑞典的通話機研究(Lönn等人,2005)、丹麥的研究(Christensen等人,2005)、以及英國的研究(Hepworth等人,2006),結果是以2530筆案例為基礎,但只有1521筆(60%)參與。經常性的手機使用者其OR值為0.8(95% CI=0.7~0.9),但使用時數累積時每100小時的OR值為1.006(95% CI=1.002~1.010),手機使用大於10年時,同側的OR值為1.4,95% CI=1.01~1.9,p=0.04,異側的OR值為1.0,95% CI=0.7~1.4。
手機使用與神經膠質瘤、腦膜瘤風險性的研究,報告在挪威的通話機研究之中(Klaeboe等人,2007)。其中包括289筆(71%)神經膠質瘤案例,207筆(69%)腦膜瘤案例,以及358筆(69%)控制樣本,結果發現神經膠質瘤之OR值明顯降為0.6,95% CI=0.4~0.9,腦膜瘤之OR值降為0.8,95% CI=0.5~1.1。關於神經膠質瘤,利用不同的暴露條件另外計算22項OR值,所有計算得到的OR值皆小於1,其中有7項達顯著程度。而且,大部分的腦膜瘤之OR值都小於1.0。這樣的結果表示研究中存在系統偏差。
F.綜合分析
對於聽神經瘤、神經膠質瘤、腦膜瘤之風險所進行的綜合分析,針對的是手機使用達潛伏期10年甚至更久的樣本(Hardell等人,2007)。聽神經瘤的研究包括Lönn等人(2004)、Christensem等人(2004)、Schoemaker等人(2005)和Hardell等人(2006a)的研究,這些研究都提供至少10年潛伏期的結果。整體而言,OR值為1.3,95% CI=0.6~2.8,同一側的情形OR值則增至2.4,95% CI=1.1~5.3。對於神經膠質瘤,其OR值為1.2,95% CI=0.8~1.9(Lönn等人,2005;Christensen等人,2005;Hepworth等人,2006;Schüz等人,2006;Hardell等人,2006b;Lahkola等人,2007)。同一側使用的情形得到的OR值為2.0,95% CI=1.2~3.4(Lönn等人,2005;Hepworth等人,2006;Hardell等人,2006b;Lahkola等人,2007)。合計得到腦膜瘤的OR值為1.3,95% CI=0.9~1.8,(Lönn等人,2005;Christensen等人,2005;Schüz等人,2006;Hardell等人,2006a)。同一側使用情形OR值增至1.7,95% CI=0.99~3.1(Lönn等人,2005;Hardell等人,2006b)
IV.討論
本回顧涵蓋了20篇研究,其中2篇世代追蹤分析研究、18篇案例—控制研究,筆者不久之前針對這主題做過回顧,更詳細的內容參見該回顧文獻(Hardell等人,2007)。只有2篇研究是在之後發表的,這2篇都是關於聽神經瘤(Klaeboe等人,2007;Schlehofer等人,2007)這2篇都屬於小規模的,且其中並沒有潛伏期至少10年的案例。而且,大部份的OR值小於1.0,表示研究之中有嚴重的方法邏輯問題。
到目前為止,大部分的研究缺乏長期使用者的資訊,除了Hardell團隊曾經報告無線電話使用的相關結果(Harsell等人,2006a、b),其他的研究則並未報告。如同筆者前述的論點,將這種類型的研究也納入是適當的。無線電話是重要的微波暴露來源,通常每日的使用時數較長(相對於手機的使用時數),所以,排除這種使用情形似乎會低估無線式電話使用的腦瘤風險性。
要注意到的是Hardell團隊也涵蓋了無線電話的使用,所以在案例控制研究之中,未暴露組是既未暴露於無線電話、亦未暴露於手機電磁波,這點和通話機研究有所不同,通話機研究之中的”未暴露組”有可能遭受無線電話之暴露。
在18篇案例—控制研究之中,11篇提供大於10年潛伏期的研究數據。然而,在大部份的結果都是以少量樣本為基礎,所以,若研究呈現長時間潛伏期之風險性增加時,有必要對這樣的研究進行綜合觀察以及正規的綜合分析。既然腦瘤是多種腫瘤的集合,理所當然,需要將惡性腫瘤、良性腫瘤分別分析,許多研究也都是如此進行。
丹麥的世代追蹤研究(Johansen等人,2001)的資訊不是非常充足,原因在於研究設計、分析以及後續追蹤。Schüz等人(2006)對前述的研究提供新的資料,發表丹麥的手機用戶之相關研究,既然這份報告得到實質的媒體關注,被認為是證明手機使用不會有腦瘤風險的證據,筆者將詳細討論此研究的缺點。
此研究中的世代族群建立的是1982~1995年登錄為手機使用者的資料,對應丹麥癌症登錄資料庫延續至2002年的資料,差異有7年。Johansen先前的研究中(2001),有9位腦瘤案例已使用GSM手機超過3年,報告的OR值為1.2。而現在,數據並未提供手機使用類型、年數的資料。甚至潛伏期的計算是根據登錄的第一年。
在1980年代早期,大部份的手機是在車內使用,且配備外部天線,這樣的樣本不會暴露於電磁波。這樣的資訊並未提供。人們通常會將這樣的樣本納入暴露組,即使事實並非如此。超過200,000位(32%)公司用戶從世代族群中被排除,這些人是頻繁的使用者,付出的手機費用是瑞典其他人的4.5倍,他們是首先使用的族群,卻納入”非用戶”的族群,也就是一般的丹麥人口。
在手機使用者中的事件發生率部份,顳葉神經膠質瘤(Schüz等人,2006)的SIR值為1.21,此區域是最常暴露電磁波的,研究的依據是54個人的資料,而不是手機類型或者首次使用時間(潛伏期)。研究並未提供使用耳和腫瘤部位關聯的資料,期望數值是根據一般人口資料。由於大部分的人口都使用手機或無線電話,且無線電話的使用在此研究中並未提供,所以沒有真的未暴露組以供比較。癌症的風險性被低估了,在使用超過10年的群組中,腦瘤的風險性是低的(SIR=0.7,95% CI=0.4~0.95)。仰賴民營手機用戶資料作為手機使用的衡量標準是被質疑的(Ahlbom等人,2004;Funch等人,1996)。
研究似乎具有”健康員工”效應,因為癌症風險是下降的(SIR=0.9,95% CI=0.9~0.95)。用戶之中85%為男性而15%為女性。早期的手機使用者當然不能代表全丹麥的人口資料(人口資料是作為比較的)。研究中的世代族群只包括大於18歲的人。筆者則曾報告指出(Hardell等人,2004,2006a、b)在20歲之前開始使用手機者,比起20歲以後使用手機者,前者的腦瘤風險性是比較高的。
作者在誌謝中並未列出電信產業,他們的第一篇研究則有註明(Johansen等人,2001),註明的是TelemarkDanmarkMobil和Sonofom。其中兩位作者和私人的國際流行病學協會Rockrill,MD,USA有關,此協會曾資助此研究,協會的資金來源並未公佈。在丹麥國家型手機計劃提出申請案時(此研究的部分資金來源),其中並未提及兩電信業者是否協助,而這點現在是遭受質疑的。
關於此篇案例—控制研究,考慮使用達10年潛伏期的樣本和同側暴露的樣本似乎符合聽神經瘤風險上升的態樣。聽神經瘤可能是一種”信號”,此種腫瘤類型可能代表微波暴露產生的腦瘤風險性,畢竟這部位在手機或無線電話通話時有高的暴露量(Hardell等人,2003)。Christensen等人(2004)發現大於10年潛伏期的使用是沒有關聯的,這結果只根據2個案例。有趣的是,在所有經常使用手機的族群當中,其腫瘤尺寸是比較大的。
在筆者的研究中,筆者發現短於10年潛伏期時風險也會增加(Hardell等人,2006a)。然而,微波作用於哪一癌發生階段則屬未知。在不同的階段可能存在促進者和啟子的影響。筆者的歸納是:聽神經瘤的結果和手機使用超過10年的關聯性是符合的。
關於腦膜瘤,並未發現符合關聯性的模式。雖然在超過10年潛伏期的群組中同側暴露的情形其綜合分析呈現風險性增加的結果。若要得到明確的結論則還需要更長時間的追蹤研究。筆者的歸納結果是:手機使用和腦膜瘤之間的關聯性不符合。
惡性腫瘤在八件案例—控制研究中進行研究,其中一件研究是以資料庫為基礎,呈現類比電話使用相關的風險性增加的現象,但潛伏期似乎是短期的(Auvinen等人,2002),神經膠質瘤的風險性每年顯著性增加。有五件研究提供手機使用10年以上之結果。關聯性模式在不同的研究間是相符合的,但芬蘭Christensen等人(2005)的研究例外,在該研究中,所有17項高級神經膠質瘤的優勢率都是小於1.0的,這表示暴露的評估是有偏差的。
在筆者的綜合分析中,同側使用時呈現的風險性是明顯增加的,筆者的歸納是:使用時間大於10年潛伏期時,手機使用和神經膠質瘤的關聯性模式是符合的。
關於對話機的研究,德國的研究(Schüz等人,2006)受到Morgan的評論(2006),評論的內容可能也可套用到其他通話機研究。Morgan注意到:”經常性”的手機使用者的定義門檻很低,使得幾乎所有”經常性”的手機使用者都不會有風險,即使手機使用會造成神經膠質瘤和腦膜瘤的高風險性。至於”經常性”使用手機維持較長期間的情況,Schüz等人(2006)報告只有14%的神經膠質瘤和6%的腦膜瘤病例是使用手機超過5年的。當使用超過10年時,比例則分別為3%和1%。作者的回應是,此研究中的長期使用者極少是超過10年的經常性使用者,他們不是重度使用者,因此,作者無法對重度且長期的使用者作出結論。
Vrijhed等人(2006a、b)也已討論通話機研究的方法,所歸結的是:輕度使用者其實際的手機使用量被低估了,重度使用者則被高估了。隨機的記憶偏差可能導致腦瘤風險關聯至手機使用的程度被大幅低估。根據作者的看法,在通話機研究中存在選擇的偏差,導致低風險未暴露控制組被選為低度/中度暴露等級。某些通話機研究的回應比率是低的,特別是有選擇偏差的控制組。
Lohkola等人(2006)對手機使用和顱內腫瘤作了正規的綜合分析,其中並未提供10年潛伏期的資料。大致上,同側之腫瘤的風險性是增加的,OR=1.3,95% CI=0.99-1.9;異測之腫瘤則未發現風險性增加的結果,OR=1.0,95% CI=0.8~1.4。
V.結語
筆者的歸結是:研究回顧得到符合模式為超過10年的手機使用對於聽神經瘤和神經膠質瘤的風險是增加的。筆者做的結論是:目前手機使用的微波暴露量標準對於長期的腦瘤風險而言並不安全,標準需要再檢討。
表:20則研究的摘要整理—有關手機使用和腦瘤風險,詳細內容請參考Hardell等人(2007)的報告。提供的數據為優勢率(OR),95%信賴區間(I)和標準化事件發生率(SIR)
研究 | 研究期間 研究類型 | 年齡 | 腫瘤類型 | 案例數 | 優勢率 95%CI | 評論 |
Hardell et al 1999, 2001 | 1994-1996 案例控制 | 20-80年 | 腦瘤 | 217 | OR 1.0 (0.7-1.4) | 類比和數位手機使用 |
34 | OR 1.1 (0.6-1.8) | 同側 | ||||
16 | OR 1.2 (0.6-2.6) | >10年潛伏期 類比式手機 | ||||
Muscat et al 2000 | 1994-1998 案例控制 | 18-80年 | 腦瘤 | 17 | OR 0.7 (0.4-1.4) | 平均使用時期2.8年 |
神經上皮瘤 | 35 | OR 2.1 (0.9-4.7) | ||||
Johansen et phone use al 2001 | 1982-1995 世代追蹤 | 0至>6.5年 | 腦瘤 | 20 | SIR 1.3 (0.8-2.1) | 類比和數位手機使用 |
9 | SIR 1.2 (0.6-2.3) | ≧3年之數位用戶 | ||||
Inskip et al 2001 | 1994-1998 案例控制 | ≧18年 | 聽神經瘤 | 5 | OR 1.9 (0.6-5.9) | ≧5年的手機使用 |
神經膠質瘤 | 11 | OR 0.6 (0.3-1.3) | ||||
腦膜瘤 | 6 | OR 0.9 (0.3-2.7) | ||||
Muscat et al 2002 | 1997-1999 案例控制 | ≧18年 | 聽神經瘤 | 11 | OR 1.7 (0.5-5.1) | 3-6年的手機使用 |
Auvinen et al 2002 | 1996 案例控制,以登記資料為基礎 | 20-69年 | 神經膠質瘤 | 119 | OR 1.5 (1.0-2.4) | 曾使用類比和數位手機 |
40 | OR 2.1 (1.3-3.4) | 曾使用類比手機 | ||||
11 | OR 2.4 (1.2-5.1) | 使用類比手機1-2年 | ||||
11 | OR 2.0 (1.0-4.1) | 使用類比手機>2年 | ||||
Lönn et al 2004 Interphone | 1999-2002 案例控制 | 20-69年 | 聽神經瘤 | 12 | OR 1.8 (0.8-4.3) | 手機使用≧10年,頭部任何一側的結果 |
12 | OR 3.9 (1.6-9.5) | 手機使用≧10年,和腫瘤同一頭部側 | ||||
Christensen et al 2004 Interphone | 2000-2002 案例控制 | 20-69年 | 聽神經瘤 | 45 | OR 0.9 (0.5-1.6) | 經常使用 |
2 | OR 0.2 (0.04-1.1) | 手機使用≧10年,和腫瘤同一頭部側 手機使用者相對有較大腫瘤1.66平方公分(相對於1.39立方公分),p=0.03 | ||||
Lönn et al 2005 Interphone | 2000-2002 案例控制 | 20-69年 | 神經膠質瘤 | 214 | OR 0.8 (0.6-1.0) | 經常使用 |
15 | OR 1.6 (0.8-3.4) | 手機自開始經常使用≧10年,和腫瘤同一頭部側 | ||||
11 | OR 0.7 (0.3-1.5) | 手機自開始經常使用≧10年,和腫瘤不同頭部側 | ||||
腦膜瘤 | 118 | OR 0.7 (0.5-0.9) | 經常使用 | |||
5 | OR 1.3 (0.5-3.9) | 手機自開始經常使用≧10年,和腫瘤同一頭部側 | ||||
3 | OR 0.5 (0.1-1.7) | 手機自開始經常使用≧10年,和腫瘤不同頭部側 | ||||
Schoemaker et al 2005 Interphone | 1999-2004 案例控制 | 18-69年 | 聽神經瘤 | 360 | OR 0.9 (0.7-1.1) | 經常使用 |
23 | OR 1.8 (1.1-3.1) | 手機使用生命期≧10年,和腫瘤同一頭部側 | ||||
12 | OR 0.9 (0.5-1.8) | 手機使用生命期≧10年,和腫瘤不同頭部側 | ||||
Christensen et al 2005 Interphone | 2000-2002 案例控制 | 20-69年 | 低等級神經膠質瘤 | 47 | OR 1.1 (0.6-2.0) | 經常使用 |
9 | OR 1.6 (0.4-6.1) | 手機自開始經常使用≧10年 | ||||
高等級神經膠質瘤 | 59 | OR 0.6 (0.4-0.9) | 經常使用 | |||
8 | OR 0.5 (0.2-1.3) | | ||||
腦膜瘤 | 67 | OR 0.8 (0.5-1.3) | 經常使用 | |||
6 | OR 1.0 (0.3-3.2) | 手機自開始經常使用≧10年 | ||||
Hepworth et al 2006 Interphone | 2000-2004 案例控制 | 18-69年 | 神經膠質瘤 | 508 | OR 0.9 (0.8-1.1) | 經常使用 |
NA | OR 1.6 (0.9-2.8) | 手機使用≧10年,和腫瘤同一頭部側 | ||||
NA | OR 0.8 (0.4-1.4) | 手機使用≧10年,和腫瘤不同頭部側 | ||||
Schüz et al 2006 Interphone | 2000-2003 案例控制 | 30-59年 | 神經膠質瘤 | 138 | OR 1.0 (0.7-1.3) | 經常使用 |
12 | OR 2.2 (0.9-5.1) | 手機自開始經常使用≧10年 | ||||
30 | OR 2.0 (1.1-3.5) | 經常使用手機之女性 | ||||
腦膜瘤 | 104 | OR 0.8 (0.6-1.1) | 經常使用 | |||
5 | OR 1.1 (0.4-3.4) | 手機自開始經常使用≧10年 | ||||
Hardell et al | 1997-2003 案例控制 | 20-80年 | 聽神經瘤 | 130 | OR 1.7 (1.2-2.3) | 手機始用潛伏期>1年 |
20 | OR 2.9 (1.6-5.5) | 手機使用潛伏期>10年 | ||||
10 | OR 3.5 (1.5-7.8) | 手機使用同側>10年 | ||||
4 | OR 1.0 (0.3-2.9) | 使用無線電話潛伏期>10年 | ||||
3 | OR 3.1 (0.8-12) | 同側使用無線電話潛伏期>10年 | ||||
腦膜瘤 | 347 | OR 1.1 (0.9-1.3) | 手機使用潛伏期>1年 | |||
38 | OR 1.5 (0.98-2.4) | 手機使用潛伏期>10年 | ||||
15 | OR 2.0 (0.98-3.9) | 同側使用手機潛伏期>10年 | ||||
23 | OR 1.6 (0.9-2.8) | 使用無線電話潛伏期>10年 | ||||
9 | OR 3.2 (1.2-8.4) | 同側使用無線電話潛伏期>10年 | ||||
Hardell et al 2006b | 1997-2003 案例控制 | 20-80年 | 高等級神經膠質瘤 | 281 | OR 1.4 (1.1-1.8) | 手機使用潛伏期>1年 |
71 | OR 3.1 (2.0-4.6) | 手機使用潛伏期>10年 | ||||
39 | OR 5.4 (3.0-9.6) | 同側使用手機潛伏期>10年 | ||||
23 | OR 2.2 (1.3-3.9) | 使用無線電話潛伏期>10年 | ||||
10 | OR 4.7 (1.8-13) | 同側使用無線電話潛伏期>10年 | ||||
低等級神經膠質瘤 | 65 | OR 1.4 (0.9-2.3) | 手機使用潛伏期>1年 | |||
7 | OR 1.5 (0.6-3.8) | 手機使用潛伏期>10年 | ||||
2 | OR 1.2 (0.3-5.8) | 同側使用手機潛伏期>10年 | ||||
5 | OR 1.6 (0.5-4.6) | 使用無線電話潛伏期>10年 | ||||
3 | OR 3.2 (0.6-16) | 同側使用無線電話潛伏期>10年 | ||||
Takebayashi et al 2006 Interphone Schüz et al 2006 | 2000-2004 案例控制 | 30-69年 | 聽神經瘤 | 51 | OR 0.7 (0.4-1.2) | 經常使用 |
4 | OR 0.8 (0.2-2.7) | 使用期>8年 | ||||
20 | OR 0.9 (0.5-1.6) | 同側使用 | ||||
1982-2002 世代追蹤 | >18年 | 神經膠質瘤 | 257 | SIR 1.0 (0.9-1.1) | 420 095電話用戶 潛伏期≧10年 | |
腦膜瘤 | 68 | OR 0.9 (0.7-1.1) | ||||
神經鞘腫瘤 | 32 | SIR 0.7 (0.5-1.0) | ||||
腦和神經系統 | 28 | SIR 0.7 (0.4-0.95) | ||||
Lahkola et al 2007 Interphone | 2000.9- 2004.4 (依國家不同) 案例控制 | 20-69年(Nordic countries) 20-59年(UK) | 神經膠質瘤 | 867 | OR 0.8 (0.7-0.9) | 經常使用 |
77 | OR 1.4 (1.01-1.9) | 同側手機使用自首次使用≧10年 P=0.04 | ||||
Klaeboe et al 2007 Interphone | 2001-2002 案例控制 | 19-69年 | 神經膠質瘤 | 161 | OR 0.6 (0.4-0.9) | 經常使用 |
腦膜瘤 | 111 | OR 0.8 (0.5-1.1) | ||||
Schlehofer et al 2007 Interphone | 2000-2003 案例控制 | 30-69年 | 聽神經瘤 | 29 | OR 0.7 (0.4-1.2) | 經常使用 |
(資料來源:BioInitiative Report: A Rationale for a Biologically-based Public Exposure Standard for Electromagnetic Fields(ELF and RF),2007,8)
以下共有 3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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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參考文章僅提出極少數的樣本數,卻被貴會當作電磁波與腦癌及聽神經瘤的誘因,在研究方法與結果解讀上,貴會犯了很大的錯誤。
若考慮全世界使用手機的人口數,一份僅有數百份樣本的致癌率分析,根本不能計算使用手機時間與致癌率之間的相關係數。甚至,若計算樣本群的飲食習慣,日常作息,與心理狀態,也可以得到致癌率高相關的結論。
再者,電磁頻譜涵蓋甚廣,從波散射的理論來看,450百萬赫茲的波長有將近67公分,對腦部的大小來說,根本就達不到有效入射的能量範圍。進行該項研究的醫界學者,應該要在發表之前,先跟物理學家討論分析,充分了解波傳遞的物理現象之後,再進行研究。
總之,這篇學術文章的推論基礎非常薄弱,不應該作為手機與腦癌及聽神經癌相關的證據。
我也認同匿名者的看法,
目前而言對人類的研究有限,
不能以少數的樣本及有限的認知條件來估算全人類的狀況,
人類不是機器或物品般的單純,
會影響研究數值包含許多種:
社會環境,遺傳基因,身體狀況,心理狀態,適應情形,生活作息,宇宙條件,
也不可能被研究的人能絕對而完整的敘述自身狀況,
所以這些研究數值只能說是針對少數被研究人員有效,
要對應到所有人類還需要很長的一段時間,
但相對的這些研究報告的出爐勢必會影響到爾後的相關研究,
尤其是心理狀況,影響了人群之間的互動以及因擔心或關心產生了內分泌的些微變化...等等,
有這些研究算是不錯的進展,
但期望研究尚未完全成熟前做適當且正確的公告,
來自一名社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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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分辨出敵我狀況前就已經被自己給嚇死了~~~~~~~~~~~~當今社會的小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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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普通的百姓,很高興貴協會能收集到世界各國的科學家的研究資料,並公聞發分給民眾知道。不論文章內容是否完全為大家所認同,不過我個人是樂意接受這些資料的,原因如下:
一、現代生活中人手一機的現象已是事實,而電磁波對我們頭部健康的傷害到底有多大,我想大家都心知肚明才對。因為長時間使用手機的人,頭昏眼乾手麻口乾等現象。所以我們接度受手機電磁波是對頭部會有不良的影嚮。這點並不需要什麼醫學專家研究報告來告訴我們,何況國內也沒有這方面正式的報告岀爐,對不對?等醫學有正確結果再發表是不切實際的說法,因為電磁波的存在是公認的事實,手機的大量使用也是事實,如何保護頭部不受傷害是大家共同的願望。相信不久的將來一定有人會告訴我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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