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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0

3C產品電磁輻射檢測標示議題

成功大學法律系王毓正助理教授

國際間普遍已對手機SAR值制訂管制標準

SAR乃是 “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的簡稱,其乃是作為顯示被人體所吸收的電磁能量比例。計算方式係以人體每公斤吸收多少瓦數的方式呈現,亦即watt/kg。無線通訊主要乃是透過電磁場(EMF)在手機與基地台之間的發射,並以其做為無線電訊號的傳輸工具。電磁場對人體的影響強度,由於距離上的原因,來自於基地台的電磁場基本上比將手機直接放在耳邊接聽時所產生的電磁場來得小。

目前已有許多國家針對手機與基地台的電磁場,透過法律規定相關的管制標準,其目的在於確保人體健康免於受到不良的影響。由於此一管制標準之制訂必須建立在已受科學證實之健康影響研究結果之基礎上,因此到目前為止,各國對於SAR值的管制標準係大致相同。

SAR值是一個重要的人體電磁安全參考保護值,世界各國均定有SAR值的安全範圍,例如美國ANSI/IEEE的規範為1克人體組織器官受到30分鐘的電磁輻射SAR值不可超過1.6 W/kg,而歐洲規範10克人體組織器官受到10分鐘的電磁輻射SAR值不可超過2.0 W/kg,而臺灣目前即是採取與歐規同樣的標準。

手機不超過SAR值管制標準是否即確保安全?

按照目前的科技水準,目前一般市售手機基本上不太可能超過前述的SAR值管制標準,但是並不代表目前市售手機在使用上都是對於人體健康安全無虞!其原因有二:手機問世時間不夠長久,尚無法完全排除對人體健康危害的疑慮;再者,前述之SAR值管制標準,基本上仍是以生物效應中之熱效應為考量,至於非熱效應方面仍有待未來進一步的科學研究。

面對這樣的科學研究上之侷限,先進國家並非即束手無策,例如德國即透過產品標章制度,以使相關產品與服務能取得市場優勢。亦即對於符合以下條件的手機授予「藍天使標章」(Der Blaue Engel):1. SAR值不超過0.6 W/kg(法定標準為2.0 W/kg);2. 電池不含鉛的成分;3. 手機本身不含鉛、鎘以及等PBBs 與PBDEs有害耐燃劑。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公部門推廣藍天使標章的手機,但並不認為兒童使用此類手機即代表絕對安全,因為在目前相關科技風險尚屬不夠明確,而唯一較為安全的作法仍就是盡可能降低電磁輻射的暴露。因此德國主管機關BFS的一貫立場即是應減少暴露頻率(減少使用手機次數與時間,或選擇較低SAR值的手機)、資訊公開與充分溝通以及更積極投入研究。

市售手機SAR值揭露之必要性

站在盡量減少暴露頻率以降低健康風險的立場來看,除了確保上市手機皆符合法定SAR值管制標準之外,亦必須使消費者在手機選購上有選購最低SAR值手機的可能性,就此而言,將手機SAR值揭露在產品說明書上即為此一可能性之前提。

事實上在我國之食品標示、健康食品標示、藥物標籤等產品資訊法定揭露義務實不乏類似的案例。既然已許可上市之食品、健康食品或藥物既已符合法定管制標準,為何仍尚須揭露產品之相關資訊呢?例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即規定「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三、食品添加物名稱。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其目的即是為了讓消費者獲得充分的資訊,在攝取量上能進行自主管理,以降低健康風險。

同樣的道理,倘若我們肯定透過盡量減少暴露頻率方式以降低健康風險,但消費者又沒有管道可以得知個別上市手機的SAR值,那麼希望根本地從手機選購上即能減少電磁輻射的暴露根本是緣木求魚。

先進國家業者的資訊自主揭露與主管機關的普查公告

由於手機電磁輻射暴露的減少,在先進國家已受到普遍的重視,因此例如德國手機業者即已自主性地將手機的SAR值皆已附在產品說明書當中,以讓消費者在手機選購即可獲得相關資訊。而主管機關(BfS)亦定期地對於市面上之手機進行調查,並公開市售手機SAR值清單,換句話,民眾都可在德國主管機關BFS的官網上查詢到此一清單,並從當中得知當下市售的各款手機的SAR值高低。儘管輿論對於是否應透過法律強制規定業者揭露手機SAR值,一定受到廣泛地討論,但是目前仍未有此一法律強制規定存在,原因是目前業者沒有例外地皆自主性地將手機SAR值附在產品說明書上,並已實行多年,使得法律強制規定似乎變得多餘。

我國手機資訊法定強制揭露之必要性與相關法律規定

儘管手機SAR值對於健康風險的影響在我國似乎沒有受到普遍的注意,但事實上從我國有法定SAR值管制標準,以及衛生署向來亦呼籲民眾使用手機通話仍應盡量減少次數與時間的角度觀之,透過減少電磁輻射暴露頻率以降低健康風險應以形成共識。然而,我國目前手機業者卻持消極的態度不願自發性地將SAR值資訊揭露於產品說明書,儘管這些業者在歐美先進國家卻早已行之有年。鑑於此,如果輿論或是主管機關無法形成足夠的壓力,促使業者採取此類自發性的措施,透過法律強制規定應該可以採取的方式。
事實上,我國本即有一般性的規定,可以支持法律規定強制公開SAR值的作法,例如環境基本法第22條「各級政府應積極研究、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採預防及醫療保健措施,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或是通訊傳播基本法第9條「通訊傳播事業對於消費之必要資訊應予公開並提供公平合理之服務,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等即是。

因此,透過法律規定以強制手機業者揭露手機SAR值,於預防醫學上、法理上或是外國實例比較上皆有足夠的依據。

附記
本會

感謝王毓正老師及時提出德國藍天使標章及論述,於8/1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會議中,提供3C產品電磁輻射檢測標示重要依據,當天由陳椒華理事長代表發言,而主要推動該議題之田秋菫委員亦親自到場,當日會議成功促使 NCC及經濟部訂定相關標章。

手機方面將仿效德國藍天使標章之精神,訂志願性標章,納入SAR值、電池不含鉛及機身不含鉛鉻等,另外又加入標準化充電器一項;業者也願意配合;電器方面,包括電腦、電磁爐、微波爐、抬燈、吹風機亦決議制定志願性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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